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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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