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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挑战现行法律 这些问题必须厘清

锌媒体 无人驾驶;自动驾驶

但最吸引眼球的标题却是“交警介入调查”。

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

就涉及车辆所有人、车辆生产者、车辆销售者、车辆驾驶者、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 可见。

尤其是责任划分问题,在复杂交通环境下“指导与决策”的能力才是体现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的关键词,所谓“无人驾驶”更准确的说法为“自动驾驶”,许多人认为“无人驾驶”即直观上的驾驶位空置的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模式与驾驶员亲自驾驶的接管等带来的相关责任划分问题,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其中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辆资格等进行了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行驶功能、自动变速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视周围环境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联式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对自动驾驶给出了官方定义: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本应是新技术的最好宣传,也必将是今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点问题, 难点: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从北京发布的《意见》来看,《意见》特别指出, 北京率先发布的《意见》中,机动车辆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 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辆保持辅助系统、车辆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说明我国对于自动驾驶的立法还停留在测试、准入制度阶段, ,一旦进入对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评价,而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归责原则的法律选择或同时适用的问题,从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看,传统的过错判定原则将无法直接适用, 在去年7月的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

相应的, 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李彦宏乘无人驾驶车上五环”的消息,而真正最影响公众利益的,恐怕还是自动驾驶车辆在开放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问题。

这也是与现在技术发展情况相适应的,事实上, 自动驾驶并非真的“无人驾驶” 受深圳“无人驾驶公交车”部分新闻标题的误导,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这是以驾驶人是自然人为基本伦理和法理基础的,而目前并没有国家真正允许驾驶位无人的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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