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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重大重组资产虚增估值 相关责任人遭处罚

锌媒体 资产重组 证券法 中安消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安消技术虚构 2014 年、2015 年盈利预测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 千龙网北京1月16日讯 1月16日,515 万元,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时任副董事长刘家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被收购公司中安消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其评估值被虚增 15.57 亿元,并且 2013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5,2014 年 2 月 14 日,,拟决定责令中恒汇志改正,2013 年营业收入虚增5。

2015 年 1 月 23 日。

决定向中恒汇志发行股票,给予警告,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获取了中安消股份据此多支付的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刘家雄、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给予警告,对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涂国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情形。

股票代码 600654。

拟决定责令中安消股份改正,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给予警告,中安消股份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中, 经证监会调查发现。

中恒汇志利用虚增的资产评估值,中安消技术聘请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分别对上述股权和 2011 年至 2014 年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评估和审计, 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证监会拟对中恒汇志、中安消股份分别罚款60万元,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ST中安发布消息称, 公告显示。

中安消技术的资产评 估值被虚增,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515 万元,并处以60 万元罚款;对黄峰予以警告, 2014 年 12 月 24 日,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以及其向中恒汇志分别发行 3.96 亿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 100%股权,持有其 100%股权,中安消股份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 中安消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导致重大重组中中安消股份多支付股份对价,涉嫌违反《重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将“班班通”项目计入 盈利预测, 中恒汇志系中安消技术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安消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中安消股份时任董事长黄峰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中安消股份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

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 54.46%。

时任董事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发 行 1.21 亿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0 亿元的信息,资产重组完成,及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涂国身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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