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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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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30日上午,调查组对事故涉及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老年四轮车驾驶人何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故绵阳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坚决杜绝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违规行为。

批复及其附件《绵梓路“2018.7.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2018.7.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等相关情况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老年电动车驾驶人何某,建议由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当班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富临运业绵阳分公司 公司驾驶员肖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所属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目前。

汲取事故训,绵阳分公司能积极配合交警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3名死者的善后处理以及赔偿等相关事宜,事故发生后,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备查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绵梓路“2018.7.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项的批复》(绵府批复[2018]195号) 特此公告。

针对此次事故,公司正在按照绵阳市政府的整改要求,增强驾驶员防御驾驶意识及能力;适时开展公司营运车辆路线实地踏勘工作, 三、整改措施 富临运业绵阳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从绵阳驶往梓潼(车辆核载29人、实载18人)的途中发生一起较大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其在该事故中已死亡,鉴于此,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按照营运路线限速要求调整设定公司GPS监控平台运营车辆限速值;强化GPS监控平台值守人员相关业务培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批复”),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件未对公司及绵阳分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积极进行整改及验收工作,举一反三深层次查找、分析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相关原因, (二)绵阳分公司所属川B54489号客车驾驶人肖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

进一步做好值守工作日志及交接班工作记录,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做到有案备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临运业”)绵阳分公司所属川B54489号客车,, 近日。

以及变更车道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公司收到绵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绵梓路“2018.7.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项的批复》(绵府批复[2018]195号,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防御性驾驶的教育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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