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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尚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 及所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琤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愉庆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亦骏 日期:年 月 日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 改、终止除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终止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协议外, 担任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3 名激励对象郭松松、李芸、 陈宇、刘建光、黄鹏、王路生、李弯、向杨、胡文广、金牡、袁 洋洋、杨锡乐、蒋黎已离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计划》及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61 元/股,以及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引起的公司减资等手续,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目的使用,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该 1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40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000 股,鉴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引起的公司减资等手续。

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所及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如适用)。

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其他任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 (二)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及经办 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其他任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三)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同意回 购注销 1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已解除限售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61 元/股,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 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 2017 年 8 月 31 日,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必备的 法律文件。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61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履行相关减少注 册资本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二) 2018 年 8 月 2 日 ,,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发表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1,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 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经审核,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向作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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