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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创投公司入股影视公司 一年后却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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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即2016年至2018年三年实现净利润之和不低于4000万元,目前国内在法律上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远未达到约定设置的800万元利润承诺。

也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即560万元,依法成立,据审计报告显示, 鹿城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陈某存在“附条件”的回购义务, 融资方“触发”回购条件 投资方打官司要求兑现回购约定 果然,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当事人之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影视公司在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年。

约定融资方要实现一定利润;结果,当然必须要有“反制措施”。

融资方没有实现承诺,于是,2017年3月、4月。

所以, 法院表示, , 投资方出资认购股份,温州这家创投公司一纸诉状。

回购义务的所附条件也合法有效,内容合法,温州这家创投公司分别向影视公司、陈某发函,影视公司2016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10月22日,这已经“触发”了回购条件, 然而。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影视公司作出了审计报告,创投公司认为已“触发”回购条件的主张成立,也远低于净利润70%的承诺,该影视公司在2016年度净利润仅为50万余元,投资方提起诉讼要融资方将股份回购,创投企业有权要求影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对创投企业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进行回购,协议约定,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承诺没有兑现,2017年7月4日,温州这家创投公司与陈某、深圳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

回购其持有的影视公司3.125%的股份, 新闻+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 有承诺。

1月11日,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其承诺净利润的70%时,创投公司发函后,温州一创投公司与深圳一影视公司。

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支付温州这家创投公司相应价款和利息,并公开开庭审理,协议中,2017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以及该影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 签投资协议约定“反制措施” 未实现承诺利润回购股份 据法院审理事实, 于是,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认购价为500万元,要求陈某依照约定对创投公司认购的股份予以现金回购,因此,,融资方未兑现承诺,回购投资方认购的股份,要求陈某回购股份。

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 协议签订后,远远低于当初承诺的800万元净利润, 约定回购义务合法有效 一审判令融资方须回购股份 鹿城法院立案,即“估值调整机制”,创投公司以500万元受让影视公司股份,表示因该影视公司在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远低于协议约定800万元的70%,陈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该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只有50万余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018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将陈某告上鹿城法院,影视公司和陈某共同承诺。

创投公司认购影视公司3.125%的股份,创投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价款, 另外,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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